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
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宿州市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21年6月3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邮件形式向宿州市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箱地址szssjj2019@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晨 3033561
附件:1. 《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第一条 通信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机房/柜、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或者参照现行同类产品的采购价,其他迁改工程造价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作为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标准。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条 通信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不予补偿恢复重建费用。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1年6月3日
附件2《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市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否制定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为省对市目标管理通信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合肥、蚌埠、芜湖、滁州、淮南、阜阳、淮北等地市已先后制定印发,起草过程中我们也参考借鉴了有关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为保障通信设施迁改补偿顺利进行,保障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框架。《办法》围绕5个方面,提出细化举措,并分别明确了责任单位。
一是起草原因(第1条)。为保障作为基础设施的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通信设施迁改补偿顺利进行,依据上级文件和省对市考核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是通信设施的定义和需要进行迁改补偿的通信设施范围(第2—3条)。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设施设备,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通信设施都在本《办法》讨论范围内。
三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的实施方式(第4—8条)。从费用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迁改范围和时间、工程预算标准制定和评估审核、付款方式、迁改过程应当坚持的原则等方面做了规定。
四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的保障措施(第9条)。强调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保障迁改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需要明确的其他规定(第10—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