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2025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2025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责事项归属变化等情况,市政府对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本单位2025年版公共服务清单相关实施资料予以公布。
附件:1.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附件1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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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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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
1.《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数安办〔2023〕6号)。 2.《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 3.《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25)19号)。 |
数字化应用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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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各服务窗口服务事项的咨询 |
按照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依据群众实际需求,常态化开展。 |
政务服务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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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各服务窗口服务事项的投诉 |
按照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依据群众实际需求,常态化开展。 |
政务服务督查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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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外来投资者和重大项目开展代理代办 |
按照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依据群众实际需求,常态化开展。 |
政务服务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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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受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中:三、优化12345热线运行机制(二)明确热线受理范围。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不受理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9号)第九条:12345热线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一)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二)国家级平台交办及同级其他平台转办的诉求;(三)按照长三角联动机制转办的诉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
热线管理科、市“宿事速办”服务中心及热线网络成员单位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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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络渠道留言受理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9号)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12345热线,由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12345电话及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网络渠道共同组成。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宿事速办”着力改进便民利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32号)。按照“多端受理、归口处置、按责分办”的建设运行模式,“宿事速办”工作平台7×24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实行接诉即办工作机制。 |
热线管理科、市“宿事速办”服务中心及热线网络成员单位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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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级政务云资源申请 |
1、《安徽省省级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2、《宿州市政务云管理规范(试行)》 |
基础设施建设科(安全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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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 认定 |
1、《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数资〔2025〕37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之一:(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四)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五)研发或者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六)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服务解决方案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或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数据资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还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拥有一定的数据资源量,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5TB;2.图形图像类不低于5TB;3.视频类不低于100TB;4.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10万小时。(五)除数据资源企业外,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中从事相关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2.其他类型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在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被国家数据局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国家数据局组织的大赛中牵头参与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本细则所列的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宿政发〔2025〕3 号第8条: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培育一批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省级“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创建大数据企业。 |
数据资源科 |
依申请类 |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4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