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7 11:21 来源: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12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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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不含园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或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不包括办公类软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录入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云服务租用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全市的信息化项目需充分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政务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后续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宿州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定项目优先排序,纳入项目计划库。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及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规定流程批准后,市数据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细化后,按批复内容申请筹措项目资金,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单位需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30日,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数据资源局参加。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终验合格满12个月后,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申请下年度新建项目预算及运维资金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维保制度。项目单位应在编制招标文本时约定免费维保期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宿州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专家论证、评审、项目监理、验收和绩效评价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等级,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比例一般应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项目单位凭立项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单(加盖市数据资源局公章)、终验意见(支付尾款时提供)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另行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号)、《宿州市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