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1-04-06 08:21 来源: 安徽网 编辑:数据局站管 浏览次数:

3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安徽将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为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条例》强调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依法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要求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并以此为依托筹建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要求公共数据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支持非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

为了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条例》要求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与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

此外,《条例》还对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服务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省政府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为了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培育大数据企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明确对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和耗能等奖补措施,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要求规范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培育交易市场,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为了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从根本上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全社会数据安全教育;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单位的五项具体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条例》强调,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以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原标题:安徽将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 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