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2 10:33 来源: 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编辑:数据局站管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数〔202111

 

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制定了《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政务数据依托市“数据中台”实现与省、市、县互通互联。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与政务数据资源和市“数据中台”是指:

(一)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市“数据中台”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建设、部署在市政务云上,承载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及落实管理职能的软件平台,功能上包含对政务数据的采集融合、存储计算、加工治理、运营管理、共享开放、分析应用。数据中台与省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互通,实现省、县之间的数据互通。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与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直接关联的政务部门职责是指:

(一)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二)各政务部门按照标准和流程将政务数据资源同步联通至市“数据中台,并协助完成数据治理,实现政务数据共享。

(三)市管园区、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地的政务数据归集、治理等工作,同步更新政务数据向市“数据中台”汇聚,实现跨区域、跨网络的数据共享。。

(四)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为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开通市“数据中台使用权限

(五)各政务部门,市管园区、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申请使用,通过政务外网接入,开展数据资源管理、目录申请、供需对接等工作,保障全程安全合规。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与市数据中台互联互通,并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编目和数据挂接,保持同步更新,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批准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预编项目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预估年产生数据量、说明与其他政务部门及系统的数据供需情况以及与市数据中台技术对接方式,并建立数据同步更新机制。

政务数据归集方式以库表对接、接口对接为主,文件服务器传输为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不同系统的运行特点,制定特定的归集方式、更新周期、更新方式(增量或全量)等,持续做好目录和数据同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和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质量进行核查,并通报相关结果。

第六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数据的多源校核、内部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并不定期协助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开展数据治理,及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答疑、排查并解决问题。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需直接引用中台中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建模,以此不断提升数据模型和数据标准化水平及质量,降低数据理解和数据治理难度,便于数据共享和应用。

第七条  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数据中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审核;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申请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目录体系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加入目录体系,并归集数据至市“数据中台”,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从市“数据中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申请市“数据中台”内部数据沙箱功能,并使用“所见即所得、拖拽式可视化设计”工具在数据沙箱内开展数据分析,满足“数据不出门、又可见结果”的数据分析需求。

基于各部门政务数据,以及关联之后形成的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基础、通用、高频、标准的数据服务接口设计,统一发布到市“数据中台”门户,方便各部门检索应用。

第九条  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要加强数据归集、治理等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并签署相关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落实授权管理、访问控制、操作留痕、数据库审计等安全措施。

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确保数据安全。

市委网信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验收过程中,参照如下流程,开展数据资源编目,使市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不断更新、完善,验收之后,将项目系统产生的数据归集到市“数据中台”,并建立同步更新机制。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1 数据资源编目与发布上线流程

第十一条  数据需求部门在市“数据中台”没有检索到所需数据目录时,参考下图流程启动数据归集、目录编制,经治理后,数据目录发布到市“数据中台”门户,数据需求部门重新申请数据目录、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2 以需求为导向的数据归集及更新流程

第十二条  数据归集入库后,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协同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数据治理,形成部门业务库、标准库、基础库,并编制各部门的基础代码规范和基础数据规范。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3 数据治理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遇到数据质量问题或有疑惑时,参照下面流程联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开展问题梳理并纠正,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4 数据质量问题反馈流程

第十四条  当既有的基础、高频、通用接口满足不了需求时,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市“数据中台”门户申请相关数据资源目录,明确以接口方式调用数据,数据中台技术团队根据需求设计、部署、发布接口,数据需求部门再从数据中台门户申请接口、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5 数据服务接口设计与发布上线流程

第十五条  数据需求部门统一通过市“数据中台”门户申请数据资源目录,参照如下流程获得数据或数据接口。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6 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流程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数据协同工作机制,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组成严格按照本细则内容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建立市“数据中台”线上大厅,不定期召开线下专项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